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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集、运输废旧铅酸蓄电池,一人被警方刑拘5日!

    市生态环境局尖草坪分局接到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执法人员反映线索:在柴村高速口,一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车上载有废旧电池准备下高速前往晋中市榆次区。接到线索后,尖草坪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会同市公安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车辆马槽装有大量废旧铅酸蓄电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危险废物(代码为:HW31-900-052-31)。据了解现场该货车驾驶人卢某准备将非法从古交市石家河村一废品收购站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运往榆次区山西东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售卖。废旧铅酸蓄电池重达990公斤,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卢某擅自收集、运输铅酸蓄电池,涉嫌违法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场取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将卢某移交至公安局。

    非法收集、运输的990公斤铅酸蓄电池,由尖草坪生态环境分局移交至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专业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单位的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皮质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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